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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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14:58
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旨在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活动。
条例中明确规定,流动人口指的是离开户籍所在地进入本省居住,或者在跨县(市、区)范围内居住的人员,但户籍在设区的市的人员在本市市辖区内的跨区居住则不在此列。
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由财政预算保障。政府相关机构如公安机关、人口与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为了提升服务效率,县级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处理居住登记、居住证等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也发挥着辅助作用,共同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施。
该条例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公安机关负责相关管理工作,而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则负责具体的操作实施。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在居住地享受相应的服务和办理相关事务,体现了对流动人口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保障。
此外,各级政府还强调信息化建设,通过整合资源和信息共享,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平台。
《贵州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经2012年5月25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条例》分总则、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6条,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6日贵州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