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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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9:09
1942年1月28日,***局基于深入研究各抗日根据地的土地*实践,通过了《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的决定》。这一决定确立了抗日时期的三项核心原则:一是减轻地主的封建剥削,实行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生活,激发他们的抗日和生产积极性;二是减租减息后,需推行交租交息,以团结地主共同抗日;三是鼓励富农发展生产和联合富农,尽管富农的生产方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被视为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是抗日与生产的重要力量,党的*旨在保护并奖励富农,而非削弱其力量,同时在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富农生产和合作。
决定详细规定了减租减息的具体措施:所有租地的租金按照抗战前的25%降低,靠近游击区和敌占区的地区,减租比例可更低。长期未付的租金将被免除,并保证佃户的租佃权益。在贷款利息方面,对抗战前的借贷关系,以1.5分的基准计算,超过本金两倍的利息暂停支付,超过本金两倍的则停止本息支付。抗战后的借贷利息,将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情况由民间自行处理。
从1945年3月至1946年5月全面内战爆发前,减租减息*在中国*党控制的解放区得以持续执行,体现了党在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灵活性与适应性,旨在巩固抗日统一战线,推动抗日战争的胜利进程。
为建立和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抗日民主政权规定:在未实行土改的地区,允许地主出租土地,但原则上须按照战前的原租额减低百分之二十五;承认战前的借贷关系,但年利息一般不得超过一分半,如债务人付息已超过原本一倍者,停利还本,如付息已超过原本两倍者,本利停付,原借贷关系视为消灭。中国*党曾实行的减轻农民所受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而不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