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3:13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09:30
已参保企业漏保人员补费,按照社保文件办理,漏保人员的补费必须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办理,并要经过市级经办机构的审查,禁止以个人身份补费。职工补费时应以本人当期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费(含利息),补费与该企业当期缴费时间同步。
未参保企业固定职工补费,即未参加养老保险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若本人要求将在原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应以当期上年所在市(地)社会平均工资(或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从1993年1月(合同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最早不超过1986年10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比例之和补费(含利息)。
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参保的企业职工,目前原企业存在且已参保的,原则上应通过原企业办理参保补费手续;原企业破产、解散、终止或其他原因不能在原企业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按当期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之和补费(含利息)。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