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24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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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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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08:34
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了《供电营业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必须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如下:
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 高压供电:10、35(63)、110、220千伏。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1. 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2. 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力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