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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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8:03
单位在试用期可以有条件的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劳动者出现: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与其它他们有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合同无效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患病后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些情形时,用人单位是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但需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的理由。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8:03
试用期不符合用人方规定,用人方有权解雇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