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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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4 19:31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关系,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和劳动合同等。在这些合同中,双方基于对待关系,各自承担着相互的给付义务。
具体应用
例如,在互易合同中,如甲以A物交换乙的B物,若甲因过失导致A物灭失,甲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时,乙对甲的赔偿请求权与甲对乙交付B物的请求权之间,可以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如甲乙的钢材交易,甲未支付价款时,乙有权拒绝向第三人丙交付钢材。
债权让与情况下,如甲将A车卖给乙,乙将债权转让给丙,当丙向甲索要交付时,甲可以以乙未支付价款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样,在债务承担中,如甲将画卖给乙,丙承担乙的债务,甲未交付画作,丙有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价款。
在可分之债中,尽管合同原为一个,但每个债务人对各自的债权独立,即使原因合同中的给付不可分,他们仍可就各自的债务部分主张同时履行抗辩。
最后,即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只要双方之间存在对价关系,仍可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6条之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