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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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09:50
为了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特制定以下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任何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都需遵循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对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的有效期内,或者经专利权人同意的被许可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采用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及其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专利标识。标注时,应明确包含以下内容:
此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或图形标记,但必须确保这些标记不会误导公众。在依照专利方法的产品及其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时,需明确表示产品源自专利方法。
对于专利权授予前的产品标注,应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类别、申请号,并注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若标注不符合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将要求改正。假冒专利的行为将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有,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1]
为规范专利标识的标注方式,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3月8日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3号公布。《办法》共10条,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