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064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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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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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09: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__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根据本条规定,明确了三类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这里指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也就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夫妻因共同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夫妻因被监护人侵权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