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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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10:20
一、前三年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为什么不算呢?现在你要调到总部去工作,职务,工作场所发生了变化,总部要给你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就必须先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因为一个人只能有一份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二、算不算十年不知对你有何意义,但肯定要算的,因为你没有离开公司,只不过因工作的需要,换了一岗位而已。你有合同为证,如果你还不放心,你就想法留一份证明子公司与总公司关系的资料。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10:15
分公司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按你的说法,应该是子公司。该期限届满又被调到总部再签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若子公司没有给你经济补偿,应该连续计算你的工作年限。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10:15
你是不是想问,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慢、满10年能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你的前三年是不是能够算在这十年里面?其实我觉得你多虑了。因为现在新的劳动法已经不那么在乎形式了,对于你来说,即使新的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也已经与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签订合同的。可以跟你举例子,我在国企上班,正式干部,但是一样没有签订合同,实际上在现实中老老实实执行签合同的少之又少。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10:16
【企业 分支机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的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