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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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03:08
对于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法条并未具体规定情节、数额或后果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行为都自动构成犯罪。实践中,若行为情节轻微,不足以构成危害,通常不会被视为犯罪。在没有明确司法解释时,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本罪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至于重罪情节,"数量巨大"的界限未明确,可参照类似犯罪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既往犯罪后再次犯,与境外犯罪勾结,信息被用于伪造导致严重损失(损失金额为较大损失的三倍以上),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