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8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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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18:42
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聘用和普通的劳动合同这两种属于不同的合同,这两种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处理合同争议时,所审查的内容不同,签订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也不同。(一)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任合同调整的是*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任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三)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任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四)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的一定*。
对于编制内劳动合同制聘用和一般劳动合同来说,这两者的主体、权利、性质都不同但又有相似之处,编内劳动合同制是正式合同工,福利薪酬由银行给付,通常福利较优。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制定,财政部门据此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