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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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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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21:18
1、 入职证明材料:包括《入职登记表》和《聘用书》等文件,用以证实劳动者的入职情况。
2、 工作职责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和员工绩效考核表等,用以描述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3、 工资和工作时间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用以确认工资待遇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事项。
4、 工资发放证明:如《工资条》和银行打卡记录等,用以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情况。
5、 工作时间证明:如《考勤表》和考勤记录等,用以确定劳动者的具体工作时间。
6、 离职相关资料:包括《离职交接表》、《辞退书》和辞职申请等,用以记录劳动者离职的相关信息。
在判断劳动仲裁证据效力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国家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据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 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 原件、原物的证明力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 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 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 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 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 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在实践中,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证据都是决定性的因素。每个案件都需要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裁判,只有这样的裁判才可能是公正的。在收集劳动仲裁证据时,应尽量保留好证据原件,如果无法提供原件,应尽量提供原件保存处方的证据,以降低不能举证的不利影响,或者尝试将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