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章 客运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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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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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08:12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客运服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首先,第十六条强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需建立严格的营运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治安和服务承诺等制度,以保障运营秩序和乘客权益。
第十七条对驾驶员服务有明确要求,他们需为乘客提供安全、舒适、及时的服务,特别要优先照顾病人、产妇和残疾人等特殊乘客。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必须执行物价和交通部门核准的运价,且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车费*,确保收费的合法性。
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如实填报行业统计报表并按时上报,保持透明度。第二十条强调了技术装备的现代化,如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监控设施,以提升管理效率和安全性。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车辆的技术标准和外观要求,确保车辆整洁,标识明确,且广告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驾驶员营运时需严格遵守多项规定,包括衣着整洁、按规定收费、遵守交通规则等,并在遇到问题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第二十四条强调驾驶员不得拒绝乘客的正常运送要求,明确列举了拒绝运送乘客的行为。车站和主干道需设置出租汽车停车点,现场管理人员需确保服务质量和秩序。
乘客乘车时也有相应的行为规范,如按规定支付费用、配合查验、保持车内整洁等。当遇到计价器问题、车辆故障或未提供*等特殊情况,乘客有权拒绝付款。最后,出租汽车必须在核准区域内运营,禁止异地经营,以维护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