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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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7 05:1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中,第四章专门探讨了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上级综合执法机构对下级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严格监督,同时,综合执法机构也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监督内容,包括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遵循的执法程序、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以及罚没财物的公正处理等。
监督方式多样,第三十六条列举了接受申诉、检查执法工作、查阅执法文档,以及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其他方式等途径。
第三十七条强调在执法过程中,如主体不合法、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错误等,应及时纠正并赔偿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对于因上述情况导致的严重后果,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追责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情况。
针对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第三十九条明确了行政处分措施,包括滥用职权、索取财物、伪造证据等行为,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暂扣执法证件期间,执法人员不得继续执法,收回证件者需调离岗位,禁止再参与行政执法工作。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5章44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