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8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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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23:27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方式包括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然后将自己的出资转让出去,或是作出假的财务会计报表,将其中虚增出来的利润拿来分配,还有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等。对于抽逃出资的股东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约责任。一、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方式是什么?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关联交易;
4、其他方式。
二、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如果抽逃出资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公司其他损失,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是发起人或股东之间的合同,发起人、股东具有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合同义务,抽逃出资影响了合同的适当履行,违反了合同义务,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请求违约行为人向公司返还出资及其利息的合同权利。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资产,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如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不能实现,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公司不能清偿的,债权人可以对抽逃出资且未予返还的股东提起诉讼,请求其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主要是看股东是不是将自己的出资利用各种方式转出,比如通过关联交易、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将出资转出,侵犯公司权益,损害公司利益,原股东要承担赔偿责任,帮助其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