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员工过失造成公司损失严重,双方未签劳务合同,员工走后才发现损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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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8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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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1:5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一,因为劳动者个人能力的欠缺造成损失的,不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经过严格的程序进行筛选,根据用人单位自身的判断,经过试用期的考验,应该足以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如果经过以上程序之后,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则予以聘用,否则用人单位就不会予以聘用。所以,用人单位在整个聘用过程中,掌握着完全的主导权,而劳动者处于被动的地位,既然用人单位主导着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决定权,那么就应该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如果劳动者个人能力上不符合岗位要求,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就应该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资双方应分担损失。劳动者的过失,不在企业的预料范围之内,理应有劳动者承担责任。但是实践中,劳动者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完全由其承担责任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况且,用人单位作为工作流程的设计者,应该制定各种预防损失发生、扩大的操作规程,尽量防止过失的发生。因此,对劳动者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区分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的大小、劳动者工资的高低等进行分担,且扣除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也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但是你没有和劳动者签合同,肯定也没有买社保,如果你的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你得不尝失,你需要赔偿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等。而你只能每月扣除你员工的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不够最低工资标准,你还要补上。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1:49
你还是咨询下有关法律人士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1:49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该法明确规定了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赔偿的依据,言下之意就是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即使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这里强调的是赔偿需要双方有明确的约定。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该法的规定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最大区别是并没有要求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需要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才应当赔偿。该法规定要求劳动者承担过错赔偿的条件是用人单位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原因及数额。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1:50
员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公司损失,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纵横法律网 杨艳国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1:51
你可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当月工资的20%赔偿,当然根据工资支付条例,你发放的工资也要符合最低基本工资,要不你还要补上。劳动者也可以去申请让你赔偿二倍的工资还有补偿金,还有社保,是国家强制的,这也要补缴的。
无论您与员工建立的是法律劳动关系或是事实劳动关系,员工都享有按时足额领取报酬的权利。若您以员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未完成工作任务为由克扣报酬,那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违法的。因此,您无权强制雇员劳动,并且应当足额发放工资,若您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您的员工也可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您公司支付劳动补偿金。
就表面上看,您这公司不签合同,肯定也是小公司了,不正规吧。都不知道到底是不是员工制成的损失,现在的小公司,真的不行,经常怪员工,都不会想一下自己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