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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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22:39
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对思想、情感和行为的自主性。密尔主张,人们有权自由思考、表达意见,只要不损害他人的权益。这种自由包括趣味选择、生活规划和个人行动,即使这些选择在他人看来可能是愚蠢或错误的。同时,个人也有联合他人的自由,前提是这种联合不侵犯他人利益。密尔的自由观强调,一个社会若能尊重并保障这些基本自由,才可称为自由,即使在民主*下也是如此。
然而,密尔的理论并非无懈可击。他的“不论其*形式怎样”这一表述可能引发对自由定义的混淆。比如,霍布斯在**下的自由观就与密尔相左,这引发了关于*形式对自由影响的讨论。密尔对社会和个人界限的划分,扩展了个*利的范围,从*领域延伸至社会个性层面,反映了他所处时代对个体自由的追求和重视。
在处理具体案例时,伤害原则提供了一套分析方法。首先,需要确认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对自身行为负责;其次,行为是否出于自愿,是否真实反映个人意愿;最后,行为是否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这三个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可以运用伤害原则来分析。否则,伤害原则就无法适用。
基本信息 Harm Principle 也叫作“不干涉原则”(Non-interference Principle) 19世纪后半期英国自由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约翰?密尔概括出的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它就是密尔在社会与个人之间所划定的边界,也是合法和非法的边界。原则内容 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成员的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