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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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01:28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无效判决是不能够再进行上诉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法定的,比如有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或者是还没有到了法定结婚年龄的情况下,如果存在这些情况,那么一审*是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一、婚姻无效判决不可上诉吗
*确认婚姻无效的不可上诉。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 人民*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
二、*如何处理无效离婚案件
1、人民*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的,当事人不服,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关于无效的情况是比较特殊的,所以在我国的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哪些情形是属于无效的婚姻,如果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无效婚姻的话,那么这个判决结果也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对于这一部分不能够再申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