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写黑客程序加上“本软件仅供学习交流请勿用于非法用途”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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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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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1 02:55
这种情况需要看其影响,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法律分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有法定量刑范围,对于人民法院来讲,人民法院要根据现有的证据先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然后才能确定量刑标准,最终的量刑标准还是要等法院的判决书的。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也有可能是单处罚金,大量提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或工具的,或者该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可以判处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