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未拿出的证据二审再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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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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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23:55
在一审过程中未拿出的证据,在二审中再拿出是存在特定条件和*的。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提交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时限,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一审程序是诉讼过程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在一审期间充分举证,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然而,有时由于各种原因,某些证据可能未能在一审中及时提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考虑在二审中再拿出这些证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二审程序并非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而是对一审裁判的审查和监督。因此,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要求。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应当是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交的。同时,这些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并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其次,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应当向法庭说明逾期提交的理由,并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可。法庭会根据证据的性质、重要性以及逾期提交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允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如果法庭认为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联,可能会拒绝采纳这些证据。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当事人在二审中成功提交了新证据,这些证据也并不一定会被法庭采纳。法庭在审查证据时,会综合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等因素,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如果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法庭可能会对其证明力予以折扣或者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未拿出的证据在二审中再拿出是有条件和*的,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应充分举证,避免在二审中因证据问题而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同时,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