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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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3:22
设立中公司的行为是法律要件完成的关键,它围绕"行为"这一核心展开研究。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责任归属问题,都是围绕此行为展开的。这种研究方法的起点是认同设立中公司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与公司成立后的运营不同,设立过程处于非常状态,发起人与债权人、认股人之间的行为后果,影响着公司、各方风险与利益分配。分类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标准,直接决定了分析思路的深度和完整性。
设立中公司行为分类:
发起行为包括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过程,如申请设立登记等,属于行政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而设立中交易行为,尽管可能处于法律真空,但考虑到发起人与公司的特殊关系,法律倾向于有条件地承认公司成立前非必要交易行为。
(1) 必要交易行为:如设立附属行为(如聘请专业机构的法律意见书)和开业准备行为(如租赁房屋、签订雇佣合同)。
(2) 非必要交易行为:发起人可能为公司成立外的交易,法律效力根据具体情况判断,目前我国法律并不鼓励未取得独立法律地位的主体从事此类交易,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立法应允许设立中公司在适宜的商业机会下进行交易,以促进经济利益。
总的来说,设立中公司的行为是复杂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环节,其分类和效力认定需要结合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和商事法的原则进行分析。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它是以有效的公司设立合同为基础,将公司发起人联系起来,并建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未来公司之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