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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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3:22
公司,作为内部具备治理结构的实体,以独立法律身份与外界互动,设立过程就如同构建一个逐步发展起来的系统。按照*法系的观点,公司成立前已在内部和外部产生了法律关系,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设立中公司。
在现代公司法强调严格设立准则的背景下,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设立条件规定详尽严格。在我国,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设立,其过程涉及订立章程、确定股东、出资缴款、设立机关设置,乃至最后的登记,这一系列步骤通常会持续数月。在此期间,设立中的公司会进行一系列筹备活动,如发起人协议签署、公司章程制定、认股缴款、场地租赁和员工雇佣等。然而,《公司法》对设立中公司的规定相对较少,这使得其法律地位显得模糊,存在立法空白。这些不确定性影响了设立中公司行为的法律效力和责任主体的确定,亟待法律明确,以保护合同相对方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过去的立法实践中,过于侧重原则而忽视技术细节,导致设立中公司研究相对薄弱。随着公司法修改的推进,理论界对此议题的关注度提升。例如,2003年11月,最高人民*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纠纷处理提供了初步依据,尽管它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提供了讨论空间,具有现实意义。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它是以有效的公司设立合同为基础,将公司发起人联系起来,并建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未来公司之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