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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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3:22
对于设立中公司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确定其是否能被视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对后续研究至关重要。关于此问题,学术界存在四种主要观点:
2. 无权利能力社团说:
3. 非法人团体说:
4. 具有自身特性的非法人团体说:
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公司只有在完成登记后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在设立中阶段,它是非法人组织。对于民事权利,设立中公司的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需考虑其行为与设立行为相关性,以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经济性。各国法律倾向于认可设立中公司与设立行为相关的有限权利能力,我国《公司法》虽未详尽规定,但实践中,设立中公司在筹备活动中表现出一定的法律地位,避免了将行为过度简化为个人行为的问题。
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它是以有效的公司设立合同为基础,将公司发起人联系起来,并建立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未来公司之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