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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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9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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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01:22
1、通风系统合理可靠。
2、矿井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和反风设施;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3、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4、按规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系统,做到抽采平衡;监测监控系统可靠有效;按规定建立防灭火、防尘系统。
第二条检查评定内容:
包括十一个大项。
(一)通风系统;
(二)局部通风;
(三)瓦斯管理;
(四)井下爆破管理;
(五)通风安全监控;
(六)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七)瓦斯抽放
(八)防治自然发火;
(九)通风设施;
(十)综合防尘;
(十一)管理制度。
第三条评定单位:
以自然井为基本评定单位。
第四条检查与评分定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各大项均在90分及以上;
二级:各大项均在80分及以上;
*。各大项均在70分及以上。
2、检查大项中,检查大项的最低得分为矿井通风的定级分,乘系数后输入矿井分数。
3、年度等级的确定:以四个季度的定级分平均得分定级。
4、各检查大项中缺分项的,不查不计;检查分项中缺小项的,以该检查分项的其他小项得分的百分比折算计分。扣分原则,本项分数扣完为止。
5、在同一等级中,以十一个检查大项得分的平均分多少排列名次。
6、因一通三防责任事故死亡1人,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最高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级后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死亡2人,取消评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