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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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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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0 03:00
建筑高度超过33米的住宅,应配备消防电梯。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以及那些超过32米高度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必须装置消防电梯。
此外,地下或半地下室,若埋深超过10米且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也应设置消防电梯。
消防电梯应分布在不同的防火分区中,每个分区至少应有一台。相邻的两个防火分区可以共享一台电梯。
高层厂房(仓库)若高度超过32米并设有电梯,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但满足以下条件的建筑可例外:
- 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每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 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每层局部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丁、戊类厂房。
符合标准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其他消防电梯应设有前室,并须遵循以下规定:
- 前室最好位于外墙,或在首层直接通向室外,或通过长度不超过30米的通道通向室外。
-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与防烟楼梯间共用前室,应遵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8条和第6.4.3条。
- 前室内除了出入口、正压送风口以及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有其他门窗洞口。
-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使用乙级防火门,不应安装卷帘。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使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底应配备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小于2立方米,排水泵排水量不小于10升/秒。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 能在每层停靠。
- 电梯载重量不小于800公斤。
- 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超过60秒。
-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穿线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 首层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应使用不燃材料。
- 电梯轿厢内应配备专用消防对讲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