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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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1:12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主要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省*兽医部门根据国家免疫计划,制定本区域强制免疫计划,涵盖特定疫病和区域,并报上级*批准并备案。兽医部门还需管理强制免疫所需的兽用生物制品及畜禽标识的采购、调拨和使用。
设区的市、县兽医部门需根据国家和省级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并执行,乡(镇)*和*事处负责组织区域内饲养者进行强制免疫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需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密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并实施畜禽标识和动物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饲养者有义务遵守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规定,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防疫信息。动物饲养场须配备专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执行疫病预防措施。
第十条,各级*要强化动物疫情监测,各级兽医和渔业部门制定并实施监测计划,相关单位和个人需配合监测工作。
第十一、十二条强调场所设施的防疫条件和管理,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集贸市场的防疫监督,以及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疫病防控能力。
第十三、十四条规定了运输工具、动物排泄物的处理要求,犬只饲养者必须接种狂犬病疫苗并获取免疫证明。
《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经2002年8月20日江苏省九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十届*常委会第9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1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