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退役士兵补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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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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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2 08:31
法律分析:
1. 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缴纳费用,通常由所在单位承担缴费部分,个人需负担个人部分。若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存在困难,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需负责补缴;若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可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2. 政府补缴的社会保险年限不超过士兵的军龄。缴费的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其中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对地方提供适当补助。对于个人需缴费部分,若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人员,地方政府将对个人缴费提供适当补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所需数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并妥善保管原始凭证和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定期免费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免费查询、核对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