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产权转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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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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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5:30
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是公司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是对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
所谓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是指有权代表公司行为的相关主体以公司名义所实施的,以逃避债权为目的的各种财产权转让行为。美国欺诈性财产转让法对此的解释较为宽泛:凡是故意地隐藏、延缓或欺诈债权人的债务人,都可以包括入内。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种:1.事实上的欺诈性财产转让;2.推定的欺诈性财产转让。
损害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的显著特征;而且该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以合法形式出现的。尽管这类行为隐蔽性极强,往往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可存在于公司的各种交易之中,但外表的合法性却不能掩盖其真实目的的违法性。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公司、债权人和财产受让人三方法律主体,由此决定了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要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要关注受让人的交易安全。
公司法对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的控制。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对象,规范公司的各种行为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公司从事欺诈性财产权转让以诈害其债权人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成为各国公司法的规范对象。我国公司法虽没有对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其控制作专门的规定,但通过公司董事义务的设定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等一系列制度对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控制。“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也常常被援引适用于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无论是从该制度的产生、适用的条件还是其功效来看,“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是公司法中确立的控制公司欺诈性转让行为的主要制度。
【不要怕案例太长,很有可读性的哈!】如果还是比较难理解,那就以案例分析来帮助你的理解吧!^ ^
2003年5月,孟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孟某推诿没有能力偿还,徐某多次催还未果。2003年11月,孟某与母亲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2万元的低价转移给其母郭某。徐某得知后,认为孟某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财产,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对自己的到期债权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孟某与其母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孟某所欠徐某的到期债务的事实亦比较清楚。孟某仅以2万元的价格将他200多平方米房产转让给其母亲郭某,远远低于该房产所应有的对价,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债权人徐某的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徐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法院判决认定:孟某与母亲郭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撤销孟某与母亲郭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与其母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徐某在本案中是否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行为一旦被撤销,就会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增强债务人债务清偿的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成立要件: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观上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进行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符合主客观要件的撤销权就是可行使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进行。并且,须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存在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则须自债务人进行行为5年内行使,否则,均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行使撤销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对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已经履行的行为就返还、赔偿,没有履行的就停止履行;对受益人的效力,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还的财产折价赔偿,已支付的代价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将行使所得财产权加入到债务人的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本案中,原告徐某和被告孟某系债权债务关系,其母亲郭某明知徐某系债权人。孟某与其母郭某恶意串通,将价值20余万元的房产以2万元的低价成交,其客观上债务人孟某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危害债权人徐某的行为;债务人孟某和第三人郭某主观上具有对徐某债权实现的威胁和损害仍进行其行为的恶意,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债权人徐某具有撤销权的诉请资格。徐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出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情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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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5:38
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是公司逃避债务的重要手段,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更是对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挑战。
所谓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是指有权代表公司行为的相关主体以公司名义所实施的,以逃避债权为目的的各种财产权转让行为。美国欺诈性财产转让法对此的解释较为宽泛:凡是故意地隐藏、延缓或欺诈债权人的债务人,都可以包括入内。按性质可以分为两种:1.事实上的欺诈性财产转让;2.推定的欺诈性财产转让。
损害第三人(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的显著特征;而且该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以合法形式出现的。尽管这类行为隐蔽性极强,往往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表现形式更是多种多样,可存在于公司的各种交易之中,但外表的合法性却不能掩盖其真实目的的违法性。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公司、债权人和财产受让人三方法律主体,由此决定了对这种行为的法律规制不仅要从维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也要关注受让人的交易安全。
公司法对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的控制。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对象,规范公司的各种行为是公司法的重要任务。公司从事欺诈性财产权转让以诈害其债权人的行为理所当然地成为各国公司法的规范对象。我国公司法虽没有对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及其控制作专门的规定,但通过公司董事义务的设定及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等一系列制度对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进行控制。“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也常常被援引适用于公司欺诈性财产权转让行为。无论是从该制度的产生、适用的条件还是其功效来看,“揭开公司的面纱”原则是公司法中确立的控制公司欺诈性转让行为的主要制度。
【不要怕案例太长,很有可读性的哈!】如果还是比较难理解,那就以案例分析来帮助你的理解吧!^ ^
2003年5月,孟某向徐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孟某推诿没有能力偿还,徐某多次催还未果。2003年11月,孟某与母亲郭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为200多平方米的房屋以2万元的低价转移给其母郭某。徐某得知后,认为孟某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恶意转让财产,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对自己的到期债权造成了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孟某与其母郭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孟某所欠徐某的到期债务的事实亦比较清楚。孟某仅以2万元的价格将他200多平方米房产转让给其母亲郭某,远远低于该房产所应有的对价,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债权人徐某的权益。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徐某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转让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法院判决认定:孟某与母亲郭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撤销孟某与母亲郭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孟某与其母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徐某在本案中是否享有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即,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行为一旦被撤销,就会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增强债务人债务清偿的能力。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成立要件: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危害债权人的行为;主观上债务人和第三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在进行行为时明知有害于债权而仍进行。符合主客观要件的撤销权就是可行使的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在债权人的债权范围进行。并且,须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存在之日起1年内行使,若债权人不知或不应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则须自债务人进行行为5年内行使,否则,均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行使撤销权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对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已经履行的行为就返还、赔偿,没有履行的就停止履行;对受益人的效力,已经受领债务人财产的,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不能返还的财产折价赔偿,已支付的代价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将行使所得财产权加入到债务人的财产中,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费用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本案中,原告徐某和被告孟某系债权债务关系,其母亲郭某明知徐某系债权人。孟某与其母郭某恶意串通,将价值20余万元的房产以2万元的低价成交,其客观上债务人孟某实施了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危害债权人徐某的行为;债务人孟某和第三人郭某主观上具有对徐某债权实现的威胁和损害仍进行其行为的恶意,被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并产生无效行为的后果。债权人徐某具有撤销权的诉请资格。徐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出请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情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