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9:2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08:3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措施,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内容没有具体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应当考虑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如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上述评估方法只提到了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要考虑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没有说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质构成。关于这一内容,我们可以参考《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包括房屋重置为新价格和区位补偿价格,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虽然这种方法已经废止,但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方法了解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实际上包括土地补偿,即区位补偿价格,房屋补偿,即房屋重置为新价格。拆迁时,政府往往会灌输一种观点,即补偿是对地上房屋的补偿,而一些企业的工厂成本价很低,政府会以此为方向告知企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主要是对房屋成本的补偿。事实上,在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时,不仅包括将房屋重置为新的补偿,还包括房屋所在土地的区位补偿价格。因此,企业在计算自己房子的价值时,应该知道这个价值是一个实质性的组成部分士,对自己的补偿有正确的人,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