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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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7 13:47
擅自设置黑广播的处罚标准不是固定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擅自设置黑广播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该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罚金,但情节特别严重的,判处3~7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擅自设置黑广播最新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擅自设置黑广播最新处罚标准应根据犯罪情节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黑广播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一)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
(二)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
(三)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
(四)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五)其他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
第二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三)举办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期间,在活动场所及周边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的;
(四)同时使用三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五)“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
(七)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
(八)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九)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影响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船舶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无线电频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后果的;
(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
(六)“黑广播”的实测发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盖范围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违法所得十五万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擅自设置并使用黑广播,在国家举行重大活动期间擅自使用黑广播等情形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擅自设置黑广播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也可进行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