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第四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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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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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06:21
建设项目在进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阶段之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根据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需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结果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种情况,轻微项目可进行备案,而一般和严重项目则需要进行正式的竣工验收。优先推荐由原预评价报告编制机构进行这一工作。
在完成评价后,建设单位需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审批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这些材料包括:一份和两份的申请公函,一份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申请书,一份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其机构资质证明的影印件,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设计批复复印件,以及委托评价工作的委托书复印件(如委托申报,还需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对于中、高能加速器、进口放射治疗装置等大型辐射装置建设项目,额外要求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确保辐射安全。
第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会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审查。若审查通过,会正式批复;若不合格,则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详细说明理由,以便其改进并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