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工伤认定的代理词范本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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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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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9 09:04
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陈述事件经过、认为工伤认定结论中存在不适格的具体原因和理由,代理人表示不服的相关法律依据或者*要求,提出被代理人的个人诉求以及理由等相关内容即可。 第三人代理意见如下:
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上诉人公司确实存在不成文的顶班等制度,第三人也的确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而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认定为工伤条件,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上诉人公司是否有顶班制度,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之一。第三人方的证人之一胡**因为是事件最直接的当事人和目击者,第三人当日就是要为在xx栋xx号门岗xx顶班才受伤的(《秩序维护部交*记录表》这一书证充分证明这一事实),查清本案事实最关键证人是非其莫属。另一证人xx,也是基于同事和现场目击者身份而作证。虽然两证人与第三人恰巧是同乡关系,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两人与第三人存在所谓利害关系。
两名证人的证言经过了劳动仲裁庭当庭质证,上诉人当时在质证也认可了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公司存在事实上的顶班制度和做法,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在其他队员休息和吃饭时间顶班,和进行日常巡逻、查岗等事实。且两证人证明的内容相互印证,在说法上无矛盾冲突,故证人证言证词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符合法律规定,其真实性应予采信。相反,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的证人雷**在出庭作证时,却称不知道公司是否有顶班的制度或做法,即事实上也没有否认公司存在顶班的做法。上诉人也不敢把公司的相关上班执勤等规章制度拿出台面,只是口头上一味否认存在顶班制度或做法。再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来分析,在公司工地岗位不包饭情况下,为解决吃饭问题,在岗人员到吃饭时间时由他人顶岗,是合情合理的逻辑。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可充分证明上诉人公司确实存在不成文的顶班等制度。《秩序维护部交*记录表》虽恰好有第三人连续三天上班记录,但这只是上诉人公司的部分出勤记录材料而已,上诉人公司进驻的的该工地属新工地一切工作都未进入正常轨道,第三人在有余力情况下多顶几次班也是正常现象,不能以此证明没有顶班制度或第三人只能在固定岗位上班。第三人履行工作职责顶班的所有成果是由上诉人公司享有,公司是该成果事实上和客观上的收益者,故上诉人对第三人的因公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号《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经合法有效的把《举证通知书》送到了被答辩人一方,程序完全合法。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石**是否属于其公司职员的义务。
2、上诉人以其公司地址早已经搬迁为由,欲证明没有收到《举证通知书》,其谎言已经被当庭戳穿。反证了上诉人是不可能收不到《举证通知书》的。
3、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认定工伤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事实上是其自行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上诉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由此可见,第**号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无理上诉请求应全部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外事故发生导致自身受到伤害,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可以写委托代理词提出复议,需要明确注明第三人代理的信息,根据事实和证据充分证明表明第三人代理意见,原工伤认定的错误地方诉说清楚,经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