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3:24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0 00:23
符合工伤鉴定条件的工伤人员到当各地的社保机构,提交相关的工伤证明治疗办理这类工伤待遇的报销。我国的社保机构对这类人员的资料进行核查,符合工伤待遇报销的劳动者,应积极的发放相关的工伤待遇补助。
一、怎们申请工伤待遇有哪些流程
1.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如申请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应先到业务结算部门办理人员减少及养老、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
二、范围对象
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
三、报送材料
1.《市区参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应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需结付工伤治疗费用的,应提供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等;到苏州大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还须提供事先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苏州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和交通费原始*。
4.需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四、注意事项
1.职工到市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的,应事先持经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市区参保工伤职工转外住院登记表》、本人《认定工伤决定书》(未完成工伤认定的,应提供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工伤职工应选择汽车、火车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应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报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方可事后报销结付相应交通费。
外出就医途中所需食宿费具体可结付天数,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其前往就医地事先确定。
2.因情况紧急,职工在工伤发生地就近治疗、未事先办理转外住院登记备案手续,或在市区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在办理相关费用报销结付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急诊急救证明。
这类人员在申请时,应对自身的工伤进行鉴定,并在治疗后进行办理。递交相关的工伤鉴定证书和工伤待遇申请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治疗中的交通、营养、辅助器械等相关费用,也可以一次性的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