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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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12:45
本罪主要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涉及国家机关的信誉和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犯罪对象包括执行解救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解救的非国家机关人员,以及受害者本身。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利用职务便利,阻碍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解救行动。这种“利用职务”指的是负有解救职责的人员,如*、民政、妇联等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在解救工作中行使法定权限。解救行为不仅限于官方行动,也包括个人或亲友的解救请求和普通公民的干预。
阻碍解救的行为多种多样,如泄露解救计划、维护非法婚姻或收养关系、威胁或欺骗受害者及其亲属、阻止报案、强迫与买主同住,甚至误导或帮助他人妨碍解救。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只要实施了阻碍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阻碍解救,哪怕没有具体危害后果,也可能被立案。最高人民*的文件列举了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等具体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
在主体上,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必须在职务范围内负责解救工作,如各级*、*、检察、*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只有当他们明知自己阻碍解救且有直接故意时,才能构成此罪。
总的来说,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故意利用职务,实施阻碍解救的行为,并对解救活动构成实质性的干扰。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