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接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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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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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16:40
山东省公务接待标准主要依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及山东省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旨在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控制接待费用,提高接待效率。
一、接待原则
山东省公务接待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确保公务接待既符合礼仪规范,又避免铺张浪费。
二、接待范围与对象
公务接待主要面向来山东省开展公务活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接待对象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
三、接待标准
山东省公务接待标准包括餐饮、住宿、交通等方面。餐饮方面,应以家常菜为主,严格控制菜品数量和标准,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住宿方面,应安排在定点宾馆或内部招待所,住宿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交通方面,应优先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减少车辆使用。
四、接待程序与审批
公务接待应提前制定接待方案,明确接待对象、时间、地点、标准及费用预算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未经审批或超标准接待的,相关费用不得报销。
五、接待管理与监督
山东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加强接待费用核算和内部控制,定期对接待费用进行审计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
山东省公务接待标准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基础,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控制接待费用,提高接待效率。在接待过程中,应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确保公务接待既符合礼仪规范,又避免铺张浪费。同时,加强接待管理与监督,确保接待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法律依据: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规定: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规定: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三条规定: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