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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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14:02
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其中针对渎职犯罪案件,特别提及了商检徇私舞弊罪(见1999年9月9日的2号文件,编号为高检发释字〔1999〕2号)。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及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商品检验职责时,出于私情或个人利益,故意篡改或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具体来说,当这些工作人员在对商品进行检验时,如果他们为了满足私欲,采取伪造、变造单证、印章、标志、封识或质量认证标志等手段,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或者不实的检验结论,比如将合格商品伪称为不合格,或将不合格商品标记为合格,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涉嫌犯罪,将被依法立案侦查。
这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商品检验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构成威胁。因此,对于任何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商检行为,司法部门都会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进出口商检验制度既是一种国际惯例,同时对于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人员责任重大,如果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的商品进口或出口,或者合格的商品不能进口或出口,就会损害我国的经济利益,破坏对外经贸关系,甚至影响我国的国际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