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及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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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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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9 04:38
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内容有未遂在已经开始实行犯罪,但因其它的原因而没有得逞;对此案件的构成要件一般有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还有在犯罪的时候没有得到既遂的结果。
一、民法中的犯罪未遂概念及构成要件有哪些内容?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犯罪未遂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是抢劫罪。当行为人开始实行上述暴力、胁迫劫取财物之行为时,就认为“已着手实行犯罪”。再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是杀人罪,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故意杀人”即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之行为时,就是已着手实行杀人罪。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指犯罪没有既遂,即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例如,张三在李四茶杯中投下毒药杀李四(已着手实行杀人),李四喝下有毒茶水后并未中毒死亡(没有既遂);再如王五越狱脱逃,未能逃脱该监狱监管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抓获。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所以,犯罪未遂也可称为障碍的未遂。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力的阻碍、物质的阻碍、犯罪人能力不足、认识发生错误等等。例如,张三意图*而使用暴力将被害妇女按倒,未能*即被赶来的*抓获,就属于因第三者的阻止而犯罪(*)未得逞;再如李四进入银行却打不开保险柜以致一无所获,就属于物质障碍及自身能力不足的原因而未得逞。
二、未遂犯与预备犯的区别是否“着手”。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预备犯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未遂就是犯罪没有成功,也没有让案件受到多少的伤害,对于此情况一般在处罚的时候就会根据既遂的条款来进行判决,未遂也同样犯了罪,只要条件构成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会结合实际的情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