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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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0:56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网络盗窃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实施的各类盗窃行为的总称。我国《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由此看来,目前我国网络盗窃罪是以传统盗窃罪为基础,盗窃罪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盗窃罪仅指《刑法》264条规定的犯罪,广义的盗窃是指一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和信息的行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和广域性,网络盗窃虚拟财产更多的表现形式为虚拟货币、有价信息、客户账号,笔者认为网络盗窃应采纳广义的观点,既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可以是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因此,网络盗窃可界定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载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或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有价信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