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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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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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6 11:47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强调了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性,鼓励公民实行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晚婚是指男女双方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晚育则是指已婚妇女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生育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违法生育。夫妻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次生育。
对于符合条件的夫妻,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例如,第一个孩子是病残儿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独生子女与独生女结婚;男方为独生女家的农村人口结婚等。这些条件根据不同情况列出,如烈士子女、伤残军人等。盆周山区和边远高寒地区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也有特殊政策。
再婚夫妻的再生育条件有所放宽,如丧偶或离婚后子女数量限制等。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由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定居四川的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人士的生育政策则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再生育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如病残儿医学鉴定等,并且有特定的户籍和居住时间要求。生育服务证的领取和发放也有明确流程,夫妻在申请时需经核实、审查和批准,且符合条件的再生育申请之间需有4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