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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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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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17:24
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向拆迁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诉讼处理,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补偿方案而定。
一、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怎么办?对土地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的可以向市、县级*投诉维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规定了征收行为的实施机关,市、县*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在作出征收决定以后,由市、县*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六条规定了监督与指导的职责,上级*应当加强对下级*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司法解释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相关的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到一定的义务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基本上市按照补偿方案来确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我国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赔偿存在矛盾和纠纷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办理,如果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或者提出无理要求的,那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相关情况来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