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动迁中出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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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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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17:24
对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认为协议记载有错误或者补偿数额不公的,可以通过申请协调、申请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尝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中的人员前来协调,也可以申请上一级地方*进行裁决。
一、在动迁中出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如何解决
(一)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裁决”。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裁决。”
《*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2011[35]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提出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
(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
尽管不能针对征地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行政复议,但是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行为来提起行政复议。在针对批准行为的复议过程中,也会对相关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是否合理进行审查。也是一种对补偿标准的救济渠道。
因此,出现对于征地补偿标准不满意的情况,可以通过多种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因为征地拆迁的程序相对而言很专业,所以还是希望广大被拆迁人聘请专业律师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最终才能取得满意的拆迁补偿。
二、土地征收的审批和供地程序是怎么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行了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市或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用土地方案,然后分批次逐级上报到省*批准(其中征用基本农田、35公顷以上耕地和7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的,需报*批准)。
2、上述三个方案经批准后,各省对土地管理还有更加细化的规定,如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在五公顷以上的,仍要报省*批准;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批准;一公顷以下的,在县行政区域内,由县*批准;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批准。征地审批时间少则几个月,长则超过一年。
3、在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法应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市、县*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再由被征收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到土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然后,土管部门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再次公告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土管部门组织实施。
4、按照上述规定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后,再由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提出用地申请,由市或县土管部门拟订供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批准,再由市、县*给建设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属出让土地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划拨土地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家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审批程序,对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保护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设项目的供地进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地方*进行复议的,只能请求复议安置补偿标准,而不能单独就个人补偿协议中的安置费用高低要求复议。因为复议只能针对行政行为。补偿协议是依据补偿标准制作的,补偿标准是行政行为,协议本身不是。
在动迁中出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如何解决
对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有争议的、认为协议记载有错误或者补偿数额不公的,可以通过申请协调、申请裁决和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尝试解决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的人员前来协调,也可以申请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一、在动迁中出现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如何解决 (一)可以申请协调、裁决 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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