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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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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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11:24
互联网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规定了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二十五条规定,若文化行政部门、*机关等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受贿,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营业场所,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或开除。同样,如果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活动,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款强调,未经许可设立或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将由工商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设备,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针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规行为,伪造、变造或买卖将被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者吊销许可证并罚款。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经营单位如传播禁止内容,将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同样,上网消费者违法也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列举了互联网经营单位的多种违规行为,如营业时间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按规定技术措施等,将面临警告和罚款,严重者可能被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列举了与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相关的违规行为,如吸烟、存放易燃物品、封闭门窗等,也受到警告和罚款,严重时被停业整顿。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者将受到相应机构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可能吊销许可证件。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则涉及许可证的撤销、营业执照处理及从业*等后续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