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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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31 1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他们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各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中的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特别关注并优先保护他们的权益,确保其不受侵犯。他们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尊重并保障这一权利,无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或宗教信仰。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责任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强调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提倡公德,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尊重人格尊严,遵循其身心发展规律,以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等的共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阻止、制止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并有权举报。同时,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需教育未成年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需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需确保相关工作纳入规划和预算,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还需协调各部门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相关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协助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于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表现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各级政府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