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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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5 12:00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必须严格遵循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首先,第四条明确指出,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如未经程序决定重要事项,违规办理企业改制等,未经批准使用企业资产进行海外投资,以及授意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同时,薪酬和福利待遇的决定也需经合法程序。
第五条强调忠诚于职责,不得谋取私利,如个人从事营利活动,接受关联企业利益,以不正当交易手段获取财物,利用企业内部信息谋利,未经批准兼职并获取收入,以及侵占企业利益。
第六条规定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避免侵害公共和企业利益,如亲属在关联企业投资,将国有资产委托给亲属,为亲属提供商业便利,亲属企业与企业间的经济往来需符合规定,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以及离职后特定期限内不得在相关企业任职或投资。
第七条要求勤俭节约,职务消费需在预算范围内,不得超出预算,不在特定关系人场所消费,公开消费情况,禁止公款旅游和奢侈浪费。
最后,第八条强调作风建设,不得弄虚作假,大肆举办宴请敛财,不得纵容亲属从事可能影响职务行为,禁止公款娱乐,尊重职工权益,避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共五章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