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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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4:10
国有企业在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时,第九条强调应依据规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或将其纳入公司章程,以确保规定得以有效执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党委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承担实施规定的首要责任。
第十条要求领导人员将遵守规定的情况纳入日常管理活动,如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接受监督和评估。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和大额资金运作等需报告给出资人机构,并就涉及员工利益的事项与职工代表大会沟通。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强调企业民主管理,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以及职务消费的透明化。领导人员需每年向出资人机构报告个人兼职、投资、财产状况等,并公开适当范围内的信息。
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涉及薪酬、教育监督、审计和纪检监察的职责,以确保规范领导人员行为并进行有效监督。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则明确了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和出资人机构在监督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方面的职责。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旨在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强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和员工权益。
扩展资料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了本规定。规定于2009年7月12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共五章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