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9:29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6 02:32
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和普通公民不同。一般婚姻离婚时以“感情破裂”为标准,但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以“重大过错”为标准,基于特殊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军人离婚有其特殊规定。虽然我国法律针对军婚实施特别保护,但是如有证据证明军人存在上述“重大过错”的,无论军人是否同意,军队是否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嫂均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都比较好,人民法院应配合现役军人所在单位对军人的配偶进行说服教育,劝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正确对待婚姻问题,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确实无法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工作,经其同意后,应准予离婚。
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军人应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一、双方身份证明;
二、开具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开具双方结婚时住房情况的证明;
四、出具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证明;
五、 双方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者单位证明等;
六、 开具子女情况证明:如子女人数、出生证明、户口簿等;
七、婚姻状况证明: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有无调解空间的说明。
协议离婚注意:现役军人一方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状况证明;非军人一方需提供户口薄首页、本人页(本人页婚姻状况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原件。
1. 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 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基于民法典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军人同意离婚并非离婚的必要条件,若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军人一方的重大过错造成的,非军人配偶一方也可以提出离婚,且不需征得军人同意,过错只能是重大过错,不能为一般过错。
诉讼离婚管辖法院: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法院管辖或者向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1.离婚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调解无效且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配偶为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政治工作部门应当视情进行调解;调解无效且对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现役军人一方要求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现役军人所在单位还可以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配偶为非现役军人,配偶一方要求离婚,现役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现役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工作部门不得出具同意离婚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但是经查实现役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