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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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08:13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市市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污染,不能改用或采用的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本市市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08:13
第二十九条 本市实施燃煤消耗总量控制。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洁能源利用发展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并规定实施步骤,逐步削减燃煤总量。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燃煤消耗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三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本市市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或者拆除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逐步改用清洁能源,或者采用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减少污染,不能改用或采用的限期拆除。
第三十二条 本市市区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煤。
提供饮食、洗浴、住宿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居民住宅生活用煤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优质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