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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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9 02:24
信托,源于英美法系,其法律地位在中国得到了法律确认。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标志着我国信托法律关系的正式确立。该法律突破了传统大陆法系对物权和债权的划分,打破了"一物一权"的局限,为贷款担保创新了模式。
贷款信托担保涉及三方主体:委托人(即贷款人)、受托人(信托担保公司)和受益人(借款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资产。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普通法所有权,而受益人则享有源于所有权的衡平法受益权。这种受益权不同于债权,赋予受益人对信托财产的独特权益。
在贷款偿还方面,如果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贷款人有权依据信托关系,请求信托担保公司使用信托财产来偿还贷款。这种机制为贷款保障提供了新的路径,体现了信托担保制度的灵活性和保障作用。
扩展资料
贷款信托是以贷款方式运用信托资金,是资金信托的主要运用形式。贷款信托以实际获利、分红为原则,不允许受托人承诺保证信托资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种带有变动利息的金融产品。贷款信托的利息水准上下浮动,一般受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影响,在基建项目或其它适于作信托计划的企业的资金需求大量增加时,信托资金贷放款额就高。不过,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都要遵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贷款的利率区间中国人民银行作了统一规定,从这个角度来看,信托资金贷款的收益可以作大概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