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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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14:22
电视剧的管理规定在第三章详细阐述了电视剧的审查流程。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并获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将无法进行发行、播放、进口或出口。电视剧审查的权限主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其下设的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他们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制作、进口的电视剧,以及特定类型的国产剧,如与中央或地方单位合作的剧集。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样设有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电视剧审查,特别是与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当地《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剧集。电视剧内容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包含危害国家统一、安全、荣誉、民族团结、泄露国家秘密、诽谤侮辱他人、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种族性别地域歧视等内容。国产剧和进口剧在制作完成后,需按要求向相应审查机构提交完整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应在收到完整材料30日内给出意见或审查结论,通过后颁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统一印制。若送审单位对审查结果不满,可在15日内向电视剧复审委员会申请书面复审。复审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和材料后20日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已获得许可证的电视剧在发行等环节若需更改,必须按照程序重新送审。
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2 号 现发布《电视剧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田聪明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