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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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9:47
自罗马法设立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制度以来,许多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但各国的立法实践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瑞士债务法规定,债权人需证明已对主债务人的财产执行且未能满足后,才能对保证人提出请求。这意味着债权人有义务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没有直接向保证人追索的义务。(1)
在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国的民法典中,债权人即使未对主债务人执行,也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只有当保证人主张先诉抗辩时,债权人才需对主债务人财产进行追索。这表明债权人没有预先追索的义务,但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2)
奥地利民法则不同,只要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进行了审判上的催告或执行,即可向保证人追索。这意味着保证人不享有后诉利益,债权人一有催告,保证人就必须履行,否则有权拒绝。(3)
日本民法则结合了奥地利和瑞士的规则,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催告后,若主债务人有清偿能力但未执行,债权人必须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否则保证人有权抗辩。英美法系国家通常无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担保协议通常明确债权人有权立即追索,以排除抗辩。(4)
中国担保制度的立法历程较为复杂。虽然《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早有保证制度,但未明文赋予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直到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确认了这一权利。《担保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先诉抗辩权,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人须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且执行其财产后才承担责任,这与法国、德国等国的立法原则一致。(5)
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